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7:3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8 條
本規則所稱之船艏高度,係指在艏垂標上,自用以釐定夏期乾舷設計吃水之俯仰水線至暴露甲板舷邊之垂直距離。其高度不得少於依左列公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一、船長未超過二五○公尺者:
 56L(1-L/5○○)1.36/Cb+○.68
二、船長等於或大於二五○公尺者:
7○○○×1.36/Cb+○.68
  L 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計。
 Cb 為肥瘠係數,其值如小於○.六八時,仍以○.六八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