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5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8 條
擴音機及操作裝置,應符合 CNS 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操作裝置與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連動,並標示該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動作之樓層或區域。
二、具有選擇必要樓層或區域廣播之性能。
三、各廣播分區配線有短路時,應有短路信號之標示。
四、操作裝置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操作裝置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