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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8 條
依照三角點、控制點成果表上座標值,及水準點刺點像片或點位圖,查對
圖上所繪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之位置,點位誤差不得超過圖上 0.2公
厘。全部三角點、水準點、地面控制點及重要空中三角點,均應在圖上繪
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