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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8 條
法院為有關監護宣告事件之裁定前,應通知得被選任之監護人或意定監護受任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改定或另行選定監護人、解任意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之裁定前,應另通知原監護人參與程序。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法院得提供執行成年監護職務相關講習、輔導或諮商相關訊息予得被選任之監護人或意定監護受任人參考選用;得被選任者及意定監護受任人得提出參與相關講習、輔導或諮商之情形,供法院處理相關家事事件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