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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 條
船舶之實際舷弧如較標準為大,且具有封閉船艛其長度佔舯前及舯後各達船長L十分之一時,則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修正數,得自乾舷內減去之。但舯部無封閉船艛之船舶,應不予修減。
若封閉船艛之長度在舯前及舯後不足船長L十分之一時,則依前項規定得自乾舷減去之修正數,以比例求之,且此項可自乾舷內減去之最大修正數,應以每一○○公尺船長減少一二五公釐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