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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 條
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但大宗交
寄之郵件,寄件人已按郵局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區捆紮者得予優待,其
優待標準由交通部郵政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優待標準,行政院於必要時得授權交通部核定。
郵件資費之交付,以郵票貼於郵件或指定之單式上表示之。
前項郵票得以郵資符誌或郵資已付戳記代替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