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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 條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