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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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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 條
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
四、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
五、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