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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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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7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