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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4 條
裝設緊急廣播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廣播分區:
一、每一廣播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
二、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應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單獨設定一廣播分區。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地下層部分,另設定一廣播分區。
三、建築物挑空構造部分,所設揚聲器音壓符合規定時,該部分得為一廣播分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