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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4 條
報廢之財產,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值者。
二、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
三、轉撥:可作價或無價轉撥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者。
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五、銷燬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