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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3 條
因郵件內裝有禁寄物品,或因不照交寄規定,致使其他郵件受損害者,郵
政機關於所負責任範圍內,向寄件人如數追償。必要時,並得向寄件人提
起訴訟。
郵件雖經郵政機關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