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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3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