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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3 條
第一百三十條所稱之其他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必須報廢時,各機關應
依照行政院訂定之財物報廢 (損) 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前項財產未達使用年限而須報廢者,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
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