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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支柱之基礎,應依土質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挖除表土及軟弱土層。
二、回填礫石、再生粒料或其他相關回填料。
三、整平並滾壓夯實。
四、鋪築混凝土層。
五、鋪設足夠強度之覆工板。
六、注意場撐基地週邊之排水,豪大雨後,排水應宣洩流暢,不得積水。
七、農田路段或軟弱地盤應加強改善,並強化支柱下之土壤承載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