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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手動火警警報器應具耐久性,不致因船體之振動或擺動及潮濕等影響其效能。並易於迅速發出音響信號,其操縱位置之高度應距甲板一.二公尺至一.五公尺。其操縱部分應加紅色標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