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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