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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組織之。
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應加入公證人公會,公證人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法院之公證人及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之公證人,得加入其所屬法院所在地之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