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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鋼軌之每公尺重量,應依下列規定:
┌────────┬───────┬───────┐
│車輛重量 │鋼軌每公尺重量│備註 │
├────────┼───────┼───────┤
│未滿五公噸 │九公斤以上 │以兩軸車輛為準│
├────────┼───────┼───────┤
│五至未滿十公噸 │十二公斤以上 │ │
├────────┼───────┼───────┤
│十至未滿十五公噸│十五公斤以上 │ │
├────────┼───────┼───────┤
│十五公噸以上 │二十二公斤以上│ │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