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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每艘救生艇,應依其容載人數,至少指定有下列規定人數之合格救生艇員:
一、容載人數未滿四十一人:二人。
二、容載人數滿四十一人而未滿六十二人:三人。
三、容載人數滿六十二人未滿八十六人:四人。
四、容載人數滿八十六人:五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