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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0 條
各機關財產為土地及建築物者,其減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他財產而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定程序予以變賣:
一、因特殊情形必須出售者。
二、不為本機關需用者。
三、呆舊而仍有利用價值者。
四、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