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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其他污染物之種類如下:
一、事業運作過程所需原物料,及製程產出之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下腳料、廢棄物。
二、油品、藥(品)劑、農藥、化學肥料、調味劑、清潔劑。
三、淤泥。
四、廚餘、動物屍體、排泄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