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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導線之絕緣與遮蔽及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業廠區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者,得使用無金屬遮蔽、絕緣體、最大相間電壓為五○○○伏之裝甲電纜。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二、除前款規定外,導線運轉電壓超過二○○○伏者,應有遮蔽層及絕緣體。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三、所有金屬絕緣遮蔽層應連接至接地電極導線、接地匯流排、設備接地導線或接地電極。
電纜直埋應採用可供直埋者;其額定電壓超過二○○○伏者,應有遮蔽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