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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煤氣事業高、中壓輸氣管線,於附掛主要橋樑、穿越重要隧道、通過河川
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定地點應裝設瓦斯遮斷設備,其設置地點及方式由地
方主管機關依地區環境特性予以核定。
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煤氣事業於低壓輸氣管線經過之特定地點,裝設瓦斯
遮斷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