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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處期日到場,經申請人請求或調處委員依職權提出調處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處會議紀錄,並應於取得出席調處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調處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前項調處方案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調處方案之內容。
二、為不同意表示之法定期間。
三、為不同意之表示,應以書面為之。
四、未於法定期間表示不同意之法律效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