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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渠。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設備。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