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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報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同意,僱用職務代理人;其等級及敘薪比照約僱人員辦理,但不適用薪級提敘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