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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
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
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