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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有關員額計畫,應依行政院台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三五六二
二號函頒「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之規定,於八十五
年九月九日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關,並
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上述原則從
嚴審核,提述審核意見,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彙送所屬事業年度預
算員額需求總表,連同各事業之概算表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
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機關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依
行政院台八十三人政考字第三六八四七號函頒「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
習要點」及行政院台八十四外字第一六一三二號函修正「公教人員申請出
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前擬具計畫及旅費預算 (
格式如附表三) ,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秘書處及人事行政局。
第二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
於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