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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