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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臺灣省有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前由原管理機關(構)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已經申請讓售、標售或承租,未經原管理機關(構)辦結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後,向國產局申請承租或承購,經審核符合國有財產法規定並通知移交者。
三、列入計畫辦理放領之土地,經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者。
四、其他經國產局認有急需處理必要並通知移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