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訂約權利金之數額,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公開招標者,以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一乘以委託經營年
數之金額及委託經營期間、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設備折舊總額,作
為訂約權利金底價,並以實際得標金額收取之。
二、專案核准者,以前款底價計算標準之一.二倍收取之。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屬未登記者,其訂約權利金底價依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
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之標準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折舊總額,係委託經營之各項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設備
之年折舊額乘以剩餘耐用年數之總額,但剩餘耐用年數不得超過委託經營
期間。
第一項訂約權利金得分期繳交,應於簽約前繳交四成以上,餘額加計百分
之十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六期平均攤繳,於簽約後每第六個月最後一
日前向委託機關繳交;受託人逾期未繳交,經委託機關限期催繳仍不繳交
時,委託機關得再限期受託人將未到期之訂約權利金一併提前繳交。
前項分期繳款方式,應於公開招標時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