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許可時,其聲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
一、聲請人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址。
二、如屬公司或商號,其名稱、所營業務、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字號及
所在地。
三、資本額。
四、聲請許可事項。
五、業務計畫。
六、營業、製造、印製、種植或設置之所在地。
七、聲請繼續許可者,其最初許可年月,或經歷期間。
八、專賣機關指定應記載事項。
九、聲請之年、月、日。
專賣機關指定繳驗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其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