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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第五條所定安全無虞之認定,及審查開發
案件時,應會同土地使用、建築管理、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
水利、農業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當地居民、專家學者及有關專業人
員會勘,並成立審議小組審查之。
前項審議小組審查開發案件時,並應有各該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
關推薦具備相關領域專長之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參與審查。
開發案件位於山坡地範圍,依水土保持法規定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其
審查程序得與前二項審議小組併行或聯席審查。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