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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機關營繕工程或定製財物之招標,在投標廠商登記時,須令其提出營業
執照、納稅證明及具有營繕或製造能力之證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