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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規定發出之通知,應取得送達日期之回證或以掛號郵件送達。同一案件,受通知之機關有二個以上時,應分別送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