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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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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預算籌編原則,就本預算期間應興辦之
事項,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
行政院核定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並
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建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
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行政計畫,應依政府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定,送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五、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派員出國計畫,應送行政院秘書處。
七、工程及建築計畫,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大陸事務計畫,應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九、職技訓練計畫,應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