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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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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為謀促進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對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應詳予評估,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連同
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 (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 ,繕具三份,於八
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
銀行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其編製評估,依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
點」規定辦理。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