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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膳雜費 (包括市區內車費) 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
交通工具票價內附帶供膳者不得開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
分之一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