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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審查機制,指銓敘部對於因公死亡撫卹案件之審定
,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專案小組由銓敘部遴聘學者專家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並由銓敘部部
長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
專案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
,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