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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家銀行職員經任用審查合格後,始得任用。
一、二等職員在任用前,得由各總行、局、庫遴派資格相當人員代理,但
應於三個月內送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