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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指初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考試及格等級類科之各該職等職系之任用資格。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仍適用原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