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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前項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當地水道港灣詳情、引港學、船舶操縱成績未滿六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體能測驗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