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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典試委員、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應考人姓名及送審著作或發明之名稱、內容及審查經過,應依法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