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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科會為審查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之資格,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
委員會,負責評審及處理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另置委員
九人至二十一人,由國科會聘仕之,為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但每次開會得酌致審查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