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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延期停留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
三、回程機(船)票。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