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3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應派員戒護至機場、港口,監視其出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執行前應檢查受強制出境處分人之身體及攜帶之物。受強制出境處分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
二、以解送至最近之機場,搭乘航空器出境為原則;必要時,得解送至最近之港口,搭乘船舶出境。
三、遇有抗拒行為或脫逃之虞,得施以強制力或依規定使用戒具或武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