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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獎勵事項是否對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懲處事項是否確實改正。
三、是否有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