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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及廣播電視廣告業供應有線廣播電
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節目、廣告及其節目表,應自播
送日起保存十五日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