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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課
必須引述時,應先得副局長以上長官允許,其分發講課資料,應於授課完
畢收回。前述講習場所,應有適當之隔離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